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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电子加速器术中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GBZ/T 257-2014)标准解读

时间:2014-10-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 

2006年至今我国相继引进了术中放射治疗移动式电子加速器,术中放射治疗就是在手术完成切除肿瘤后,在伤口未缝合前直接对手术切开的的肿瘤、残存肿瘤和肿瘤局部淋巴引流区域等部位直接实施单次大剂量的照射。为适应放射治疗新技术的日益广泛应用与发展、规范术中放射治疗装置的使用和场所屏蔽、进而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制定此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为4MeV~12MeV电子束用于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本标准共分为九章,包括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防护基本要求; 5专用手术室屏蔽量剂量控制要求;6 专用手术室的防护要求;7 专用加速器运行安全要求;8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要求;9放射防护检测;附录A周工作负荷、周治疗照射时间和导出剂量率参考控制水平示例;附录B专用加速器结构与技术参数示例。 

三、剂量控制水平 

根据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简称剂量率控制水平)是为辐射防护目的而设置的控制水平。根据综合考虑术中放射治疗周工作负荷(w)、周治疗照射时间(t)、各类人员的周剂量控制水平(μSv/周)、人员所处场所的居留因子(T)和利用因子(U)等因素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参考控制水平进行屏蔽防护设计。故依据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给出了导出剂量率参考控制水平的示例。

基于GB18871规定的是原则性要求,本标准应对在术中放射治疗手术室屏蔽防护设计和评价提出具体的目标值,为此在本标准5.2.1中规定,手术室外放射工作人员的周剂量参考控制水平≤100μSv/周,其他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5μSv/周。人员居留因子T≥1/2的场所,≤10μSv/h;T<1/2的场所,≤20μSv/h。该值既能符合手术室屏蔽防护的最优化原则,尽量避免投入过多的防护建设成本,又能满足在每周术中放疗患者在不超过10人的条件下,其相关人员的受照周剂量水平也不会超过5μSv/周的控制水平。其次,根据NCRP相关资料报导,对术中放疗手术室外场所的剂量率一般也控制在20μSv/h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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