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公告 > 政策公告

关于明确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6-09-01 来源:未知

关于明确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21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和《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现就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特定放化疗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是指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规定医院”)参照住院管理要求,在门诊对恶性肿瘤患者进行的特定放射治疗、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不含抗肿瘤分子靶向药物)。其符合规定的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医保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二、适用范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支付范围:参保患者按规定在门诊发生上述特定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必备),以及与本次治疗相关的、必须的检查、化验费用等。抗肿瘤分子靶向药物及其他项目不属于本规定待遇支付范围。

四、待遇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肿瘤特定放化疗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600元后,其余费用合并计入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照参保险种分别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分段和比例支付。

五、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应在规定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其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定点治疗医院。市本级规定医院为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逐步扩大到市本级其他三级医院。

六、就医程序:规定医院的经治医生填写《南通市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审核备案表》(见附件),明确具体治疗方案,医患双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并经医院指定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备案确认后,待遇有效期12个月,待遇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定点治疗医院。审核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员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在规定医院就医,享受上述待遇。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规定医院应严格掌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指征,遵循合理医疗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病种和治疗纳入报支范围。

(二)建立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的管理制度。规定医院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的医疗救治管理,按日间手术病种治疗有关要求进行,对放化疗方案、疗程、检查、治疗、用药、护理等应有明确要求,开设专用病室及有专职医护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置,按观察室病历(同入院记录)管理并依照要求完成病志、记录、治疗小结等项工作或参照住院病历要求执行,出具住院医疗费收据。其肿瘤门诊放化疗病历、记录按规定保存备查。

八、经办服务与管理:经办机构应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宣传、指导,为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定点单位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南通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纳入住院总量管理。

九、异地就医(含转院):已办理长期居外和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由经办机构先备案后核报。经办机构可根据就诊医院的病历、治疗小结、治疗方案、病情证明等相关医学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暂不执行本通知。

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视同住院治疗,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按施行必备治疗的天数计)理赔、自费补充保险补偿范围,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通人社规[2013]15号文件停止执行。

十二、各县(市)、通州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规定医院名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 国家肿瘤质控中心 版权所有 | www.china-rt.cn 京ICP备12038261号-9

主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协管: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授权文号:卫医政发[2009]51号

技术支持:北京全域医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电话:400-626-0656